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家人社和社会保障部和江苏省人社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所是由江苏省人社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方针是“立足学院,面向社会”,工作原则是:“执行政策,为学生、学院和社会服务”。
三、业务上受省人社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院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上述主管部门汇报。
四、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五、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法规和省、市人社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运作,不得随意超出省人社和社会保障厅限定的工作范围和权限,遇到具体问题和矛盾时应及时向省、市人社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要求。
六、考评员是鉴定所开展鉴定工作的基本力量。其工作和社会反映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鉴定所的工作开展和声誉。由于考评员分散在各系(部),鉴定所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和机会,组织考评员学习或对其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社会、考生有不良反映的考评员,应及时落实情况,确属考评员自身存在问题的应对其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有问题不改者,确属业务能力低、作风不正派者,应及时向省人社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若属工作中产生的误会应及时向社会、考生做出答复和解释。
七、鉴定所是代表国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并具体运作的单位,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应经常组织所内管理人员学习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在不超出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条例、法规、政策和规定外,鉴定所的工作相对独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九、在贯彻、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鉴定所的工作是为企业、社会、考生提供服务,除江苏省规定正常收费外,不得向企业、考生乱收费、索要物品、钱财等
十、严格资格审核。本着既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又对考生负责的原则,严肃、认真审核每一个考生的资格,对审核不合格者,应耐心解释,使其明白政策,服从安排。
十一、严格回避制。凡是考评员,管理人员有亲属参加鉴定的,考评员不得对其鉴定,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插手涉及到亲属的管理工作。
十二、本制度中有与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执行。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岗位责任制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长职责
在学院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鉴定站(所)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接受学院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搞好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鉴定所的规划建设。
(三)组织各种职鉴法规的宣传活动。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组织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配置、建设和完善工作。
(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
(八)指导副所长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职责
受所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做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
(三)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完善所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制定鉴定所建设规划和调整意见。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七)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八)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九)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及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十二)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
(十三)努力工作,按时、质量良好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主任职责
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鉴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和考核。
(二)负责年度、季度鉴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发布。
(四)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鉴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复核鉴定申报者的鉴定资格。
(七)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
(八)检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九)审核颁证审批表。
(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及监督。
(十一)起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购置计划。
(十二)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
(十三)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副所长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四)完成所、副所长及职鉴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在主任领导下,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保管好职业技能鉴定所印鉴。
(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的使用制度。
(三)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查,经主任、副所长审核后,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四)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工作。
(五)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的安排、准备工作。
(六)负责考试中的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鉴定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工作。
(八)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宣传、咨询工作。
(九)为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向主任、所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规则,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会计员岗位职责
(一)在所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必须经所长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
(三)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五)负责财务记账、算账、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六)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按规定及时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出纳员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会计的指导下做好财务出纳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一切开支必须经会计员、领导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并负责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三)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鉴和空白票据,严禁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个人签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
(四)计算编制职工工资、组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
(五)整理会计凭证、资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