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发布时间:2021-09-13浏览次数:1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学院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反映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院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重视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院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在实践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领导下,实验室人员要各行其责,分工合作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型、综合型、创新型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改造,按规范保证仪器设备使用环境,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设施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书记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学院、中心由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在学院书记领导下,由实践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和协调全校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学院教学培养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

四、协助学院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实验室建设及经费预算,进行可行性评估;

五、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协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实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七、协同人事部门搞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及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书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引进、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评估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和学院远景发展目标、建设规划相适应,配合学院建设发展重点实验室,保证基础实验室,强化专业实验室,不断完善中心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能够满足实验教学和科研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主任;

五、有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立项、论证、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分工管理,协作完成。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除正常的教育经费投入之外,鼓励引入社会资金,采取校企合作模式共建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颁发的相关法规、制度以及管理办法加强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法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准随意排放,不准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考核,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查评估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学院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由人事部门人事处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及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职责分工要明确、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践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按照学院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践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工作,应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本着稳定队伍适当倾斜,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要关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合理的实验人员梯队。

第三十条 要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