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新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27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生党员质量,进而保证大学生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充满生机活力的大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苏委教组〔2010〕3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新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促使广大新生党员的信念更加坚定,思想更加成熟,作风更加扎实,作用更加突出。
  第三条 新生党员教育管理要注重从党的规定、党的要求出发,严格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推进各


项工作。
第二章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第四条 新生中党员入校后,必须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入校时如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缺少入党材料的,要及时催要。预备党员从原发展单位转出时预备期已满的,原则上须退回原发展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后再接转组织关系,同时向新生党员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专人统一接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登记和审查,之后到校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而没有档案材料的新生党员,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可以先接收登记,待查明其档案材料后再编入相应党支部;有党员档案材料而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暂时不予登记,并催促其本人尽快转接组织关系。
  第六条 在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要在三个月内积极与原发展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沟通,之后仍能够认定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⑴只持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党员档案材料的;
  ⑵只有党员档案材料,没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
  ⑶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信息与党员档案材料在姓名、转出地和转入地等方面信息不一致,属弄虚作假的;
  ⑷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或无故不转组织关系的。
第三章 新生党员入党材料审查
  第七条 在新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学校的一个月内,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预备党员的发展时间、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时间及原发展单位党组织的考察培养情况。
  第八条 新生党员的党员档案未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或手续不完备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在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原发展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党员本人及其档案材料相关情况,并请他们给予情况说明,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第九条 审查过程中,二级学院党总支院要根据新生党员情况,逐一填写《南京审计学院新生党员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对于能够认定党员资格的新生,其《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档案材料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保管。对于审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新生,要将《登记表》、党员档案材料、二级学院党总支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复核。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对二级学院党总支上报的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其是否具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对入党材料审查过程中,经过与其原发展单位及上级单位充分沟通,仍能够认定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⑴入党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或入党时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的;
  ⑵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入党的,如异地入党,即在原学校上学时或应届毕业生毕业后,由家庭所在地的党组织发展入党;
  ⑶新生党员入校后隐瞒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时回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的,再作为正式党员转进的;
  ⑷入党材料不全的,如没有《入党志愿书》、入党前集中培训证明、政审综合材料之一的;
  ⑸党员档案材料填写、审批不规范的,如《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出自一人之手、时间前后矛盾或关键处有涂改,介绍人未填写意见或上级党委没有指派专人谈话等等。
  第十二条 对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新生,党委组织部留存《入党志愿书》、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档案材料,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复印件用机要件发回原发展单位,并附简要原因说明的函。
  不予承认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要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要求加入党组织。对于不予承认党员资格的新生,要指派有关人员做好解释、教育和帮助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并争取早日入党。
第四章 新生党员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新生党员通过资格审查后,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教育和培养。二级学院党总支院要及时组织进行一次谈话,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出相关要求。主要内容有: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强化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努力塑造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的良好形象;对他们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要及时将通过资格审查并接转组织关系的新生党员编入党支部,确保新生党员都能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他们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第十五条 新生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引导新生党员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增强党员观念,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员宗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新生预备党员党校结业成绩合格的,可按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成绩不合格,且补考仍未通过的,延长预备期半年;延长期满补考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指派1-2名思想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党员做新生党员培养联系人,及时了解他们入校后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联系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让新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事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要及时转接和审核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并加强教育和管理,避免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要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新生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为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章 新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加强领导,要把新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本 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